【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为防控垃圾焚烧等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风险,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检查的对象、要素和任务,检查前的准备,检查的方法措施,检查结果报告与分类处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环节开展的现场监督、检查、核查、帮扶等活动。
3 术语和定义
GB 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现场监督检查field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现场对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监督行为。简称“检查”。
3.2 检查要素inspection element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对象或一个特定的实体或目标。
3.3 自行监测方案self-monitoring scheme
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基本情况所制定的包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3.4 集中控制室centralized control room
将在生产上有紧密联系的设备和相关系统的控制盘(台)集中布置起来,用于工作人员对配套运行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系统进行整体监视和控制的室内场所。简称“中控室”。
3.5 分散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DCS)
采用计算机、通信和屏幕显示技术,实现对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控制和保护等功能,利用通信技术实现数据共享的多计算机监控系统。
3.6 自动监测设备automatic monitoring device
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3.7 自动监控系统automatic monitoring and supervisory system
由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源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
3.8 标记规则labeling rule
指导排污单位根据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等的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并对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的制度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督检查流程技术路线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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