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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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农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农药工业企业、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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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 pesticide
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3.2
农药工业 pesticide industry
生产农药的工业行业,包括农药原药(含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中间体,参见附录 A)生产、制剂加工、复配和分装等行业。
3.3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4
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pesticide industry
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农药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以及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药工业或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3.7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有机磷类农药 organophosphorus pesticides
含有磷酸有机衍生物(主要为磷酸酯类或硫代磷酸酯类)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草甘膦、
辛硫磷、毒死蜱、丙溴磷、乐果、马拉硫磷、二嗪磷、草铵膦、乙酰甲胺磷、三唑磷、异稻
瘟净、稻丰散、敌敌畏、敌百虫、氧乐果等。
3.10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pyrethroid pesticides
仿效天然除虫菊化学结构的合成农药,包括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
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联苯菊酯、烯丙菊酯、胺菊酯、丙炔菊酯、氯菊酯、苯醚菊酯等。
3.11
有机硫类农药 organic sulfur pesticides
含有硫有机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代森系列、沙蚕毒素系列、福美类及三酮类等。
3.12
苯氧羧酸类农药 phenoxy acid pesticides
含有苯氧羧酸化学结构的农药。主要包括两个系列:一是以 2,4-二氯酚为本体的如 2,4-
二氯苯氧乙酸(
2,4-滴)、2,4-二氯苯氧丙酸(
2,4-滴 P)、2,4-二氯苯氧丁酸(
2,4-滴 B);二
是以邻甲酚为本体的如 2 甲 4 氯酸(MCPA)、2 甲 4 氯丙酸(MCPP)、2 甲 4 氯丁酸(MCPB)。
3.13
磺酰脲类农药
sulfonylurea pesticides
含有芳香基、磺酰脲桥和杂环三部分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苄嘧磺隆、氯磺隆、苯磺隆、甲磺隆、氯嘧磺隆、烟嘧磺隆、吡嘧磺隆、胺苯磺隆、醚苯磺隆、噻吩磺隆、甲嘧磺隆、醚磺隆、单嘧磺隆和乙氧磺隆等。
3.14
酰胺类农药 amide pesticides
含有氯乙酰胺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丙草胺、异丙草胺及异丙甲草胺等。
3.15
有机氯类农药 organochlorine pesticides
含有有机氯元素的农药,包括百菌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