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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4-08-08330碧水蓝天中国仪器仪表网

  【仪器信息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产生的水基岩屑和含油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利用产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矿物油等)的污染控制要求,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利用产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矿物油等)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及利用产物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依据。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4 总体要求

  4.1 油气开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钻井作业现场应配备钻井泥浆回收装置,实现钻井泥浆zui大化利用。无法循环利用的钻井泥浆应进行随钻不落地处理,回收钻井泥浆中的液相,减少钻井岩屑的产生量,回收的液相优先在钻井作业现场循环利用。

  4.2 含油废物应综合考虑含油率、剩余固相的利用或处置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采取适当的利用处置技术,鼓励优先采用回收矿物油的方式利用。

  4.3 油气开采固体废物、剩余固相不应农用,也不应利用泥浆坑、自然坑洼直接填埋。利用处置场地不应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油气开采固体废物、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矿物油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更多内容,请点击下载: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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