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新闻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系统结构、现场机与上位机的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自动监控(监测)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信方式、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频次的技术要求,本标准允许扩展,但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控(监测)设备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控(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center
安装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监测)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简称上位机。
3.2数据采集传输设备 equipment of data collection and transmission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信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等,简称数采仪。
3.3自动监控(监测)设备 automatic surveillance (monitoring) equipment
安装于监测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实施环境监测或污染源监控(监测)的仪器设备,简称现场机。
3.4用电监控 electricity surveillance
对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电气设备的运行技术参数(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实施的监控。
3.5工况监测 operating status monitoring
对影响污染物排放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包括流量、温度、氧含量、压力等工艺参数)和电流、电压等其他参数进行的监测。
3.6视频监控 video surveillance
使用以视音频、通信、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构建的具有视音频采集、存储、传输、处理、显示能力的计算机系统,对污染源的产污、治污、排污、监测等环节进行监控。
3.7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 automatic surveillance (monitoring) systemsof pollutants
由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的仪器设备、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及网络、监控中心组成。
3.8零点校准与调整 zero calibration and adjustment
采用零点校准液或零点气作为试样进行校准,将仪器的示值调整为零的过程。
3.9量程校准与调整 range calibration and adjustment
采用量程校准液或标准气体样品作为试样进行校准,将仪器示值调整为被测量值的过程。
3.10数据标记 data mark识别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工况及现场机运行状态,用字符分类标识的操作,包括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
4 系统结构
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从底层逐级向上可分为现场机、传输网络和上位机三个层次。上位机通过传输网络与现场机通信(包括发起、数据交换、应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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