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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

2023-06-251060碧水蓝天中国仪器仪表网

  【仪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对象确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信息记录和报告、监测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自行监测、执法监测、监督监测、溯源监测、调查监测等活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入河入海排污口 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简称排污口。

  3.2 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 responsible units 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申请、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属地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3 入河入海排污口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of responsible units sewage outfalls into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为掌握入河入海排污口污水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活动,简称“自行监测”。

  3.4 入河入海排污口执法监测 law enforcement monitoring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支撑环境执法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针对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组织开展的监测活动,简称“执法监测”。

  3.5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监测 supervisory enforcement monitoring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支撑环境监督管理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针对责任主体为属地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非排污单位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组织开展的监测活动。也包括guojia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针对辖区内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检查过程中开展的监测活动,简称“监督监测”。

  3.6 单一排放源入河入海排污口 single source 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仅接纳一个污水排放源所排放污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更多内容,请点击下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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