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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点解读 事关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2021-03-15130碧水蓝天仪器网

  【仪器网  焦点新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事关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重点解读如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

  核心是明确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的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载体,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控制的责任范围,规定了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信息内容,包含了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口设置及规范化管理要求,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具体要求,明确了排污单位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义务。

  2、《条例》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完善,是在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通过执法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监管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行为,对持证排污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界定、清理、处罚。《条例》也为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绩效水平优化日常执法监管创造了条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社会诚信档案,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的核查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这必将进一步强化、优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持证排污行为的监管。

  3、明确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的频次和检查方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环境监管执法的方式,除了现场检查外,还包括在线监控、函询、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或者上传报告或者资料、对有关环保的设施和设备抽检、对违法的设备与设施依法查封扣押等,但zui主要的方式还是现场检查。

  4、明确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执法的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数据为执法依据。

    《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这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的效力,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5、引入社会监督,构建新型环境治理体系。

  《条例》为排污单位排放信息披露、监管信息公开等提供了全国统一信息平台,要推动排污单位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定期开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这也为社会监督与监管执法过程整合、形成监管合力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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